近年来,随着保安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和保安服务市场的日益规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型合资企业等保安服务项目均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从报名、资格预审和招投标操作过程及事后的监督检查等环节难免存在着错位和缺失现象,同时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及法律不健全等方面也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招投标市场出现劣胜优汰的“怪胎”。
1、招标方的主要问题:一是招标文件不规范,盲目按照固定模式套编招标文件,或照抄照搬其他行业的标书内容,影响着投标方对保安服务项目和标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造成过程风险均由潜在投标单位承担的被动局面。二是披着招标外衣,实际违规操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一些违规操作:一些单位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件,或暗中与意向的投标人提前沟通、泄露信息;或评分标准缺乏科学性,单纯着重报价高低,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排挤潜在的投标人等。三是招标方压低报价,保安服务业增值履艰。招标方从自身利益出发,不研究行情和具体项目的实际风险,抱着“你不干有人干”的霸主思想,随意压低保安服务项目的费用,致使当前保安服务费在受保安服务业内部市场竟争等因素制约难以提高的阴影下更加雪上加霜。
2、投标方的主要问题:投标方作为竞争单位,一方面要一丝不苟地按照和响应招标方招标文件的要求,积极筹备投标活动; 一方面要拿出自身优势和实力与潜在投标方的其他同行比高低,这期间存在一些违规问题和现象,给良好的市场秩序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有部分保安公司假借资质,乘虚而入。《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加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一些招标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3、主管单位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一是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做得不够到位,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招标单位的自主权。二是监督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主体,本应该对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合法等把关验收,但有些活动没有监管人员参加,使评标活动处于无监督状态,保安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公安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存在有空档、不协调等情况,使得招投标的管理及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假借资质、弄虚作假等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和纠正。
4、市场恶性竞争与地域保护问题:我公司发现在保安市场上恶性竞争随着市场开放,愈发严重。大、小民营保安企业、物业公司涌向保安市场。他们利用不交社会保险等手段,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采用低价中标,恶意压低中标价,冲向整个保安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国企保安公司面临严重生存竞争与挑战。另很多外地保安企业大批量轻易涌进本地保安市场,对本地保安公司冲击很大。而本地保安公司走出本地困难重重,外地保安市场地域保护意识较强,较难融入外地保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