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加剧,家政服务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尤其在大城市,通过家政服务中介雇佣保姆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由雇佣关系产生的权利纠纷时有发生。如果保姆在工作中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请看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招募家政人员服务合同》,委托家政公司为其招募家政人员,并支付招募服务费5900元。经家政公司介绍,宋某和陈某签订《家政人员雇佣合同》,雇佣陈某为其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收取陈某第一个月报酬的10%作为服务费。陈某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因抱扶起宋某父亲坐到轮椅上腰部受伤。宋某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
陈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宋某垫付医药费738.5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费用。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和某家政公司赔偿。宋某称陈某系受家政公司指派为其提供家政服务,其与陈某不构成劳务关系,无须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称其作为招募家政人员服务的受托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原告陈某是在照顾雇主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原告陈某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陈某作为专门的家政人员,更应具有相应的职业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从事照顾老人的服务时,应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病历,其自身存在基础疾病对其此次受伤存在一定的诱因,故原告陈某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家政公司作为服务合同一方,在案发当天对原告陈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但其未尽严格的审慎义务,介绍具有自身疾病的家政人员至雇主家中从事照顾老人的服务,增加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对原告陈某的损失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结合本案的案情,酌情确定被告宋某承担15%的责任,被告某家政公司承担15%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家政人员在为雇主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家政服务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注意观察工作环境,使用安全合规的服务工具,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购买家政意外保险,用以降低风险。
3、雇主与家政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相互理解,雇主不应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家政人员提供劳务,同时应当善意提醒家政人员注意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4、营利性家庭服务中介无论是家庭服务中介公司还是非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本着对家政人员和用工方双方负责的精神,负有对家政人员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的义务,应按照与用工方之间的协议,介绍符合健康、熟练程度、技术等级要求的家政人员。
来源:长沙芙蓉法院 作者:杨宜、曾霓